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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等学校来华留学质量认证办法(试行)

    时间:2020-06-20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高等学校来华留学质量认证工作科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考世界教育质量认证通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来华留学质量认证(以下简称来华留学质量认证)是指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政府、社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共同认可的准则、标准和要求实施的,证明高校来华留学教育和管理水平符合公认质量标准的合格性评价。

    第三条实施来华留学质量认证,旨在配合国家来华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来华留学质量管理和社会监督,促进高校提升培养质量,助力来华留学事业提质增效,打造留学中国品牌。

    第四条协会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认证工作主管机构的认可和支持下,依法依规自主实施来华留学质量认证。恪守科学、专业、客观、公正准则,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认证程序,保证结果公信力,尊重办学活动自主性和多样性,维护高校正当权益。认证结果向社会公示,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和管理参考依据。

    第五条来华留学质量认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认证机构

    第六条协会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教育服务认证机构。协会认证工作委员会总体负责认证体系建设和认证业务开展等各项工作。协会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协会认证工作委员会来华留学分委会是来华留学质量认证审批和议事机构。协会秘书处教育服务认证部(以下简称认证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来华留学质量认证工作:制定和修订认证办法、认证标准、收费办法等相关文件和配套材料;受理认证申请,组织开展认证活动,整理和保存档案资料;建设和培养教育服务认证审查员队伍,聘任技术支持专家;宣传推广认证项目,组织认证培训;开展来华留学调研和质量保障研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撰写和发布年度质量报告等。

    第三章认证对象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高校可自愿申请认证:

    1.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2.已完成至少一个来华留学生培养周期;

    3.接受认证标准和认证办法,在认证过程中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在认证结束后配合协会对本校来华留学发展状况实施跟踪和测。

    第四章认证程序

    第八条受理申请。认证部受理高校书面认证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可视情进行实地考察与访问,在收到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申请的答复。

    第九条签订协议。协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高校签订认证协议书,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协议签订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协会在官网等公示参加认证高校名单。

    第十条成立认证小组。认证部根据各高校情况选聘协会专(兼)职认证审查员和技术支持专家成立认证小组,对各高校实施认证活动。

    第十一条认证培训。认证部定期组织认证培训,向高校发放认证手册等文件资料,指导高校做好自评及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高校可根据需要申请提供初访指导。

    第十二条自评自改。高校根据认证标准和自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自我评价。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对照标准梳理工作情况、剖析存在问题、开展自纠自改,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在校内公示后连同支撑证明材料向认证部提交。自评自改时间一般为3 个月。

    第十三条审议自评材料。认证小组对高校认证申请表、填报数据和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审阅申报材料规范性、数据真实性和材料有效性;对照认证标准审核自评报告,记录需要实地考察核查问题;出具自评材料审议报告。

    第十四条现场考察。认证小组结合自评审议情况对高校实施现场考察,核实申报材料和自评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和信息;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参观、随堂听课、座谈访谈等方式,广泛收集事实性信息、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照认证标准记录所观察到的事实以及分析、判断、评价和建议,据此在交流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综合性一致意见,撰写认证报告并提出认证结果建议。

    第十五条认证决定。认证部检查认证报告规范性和完备性后提交认证工作委员会来华留学分委会,集体审议认证报告和认证结果建议,形成认证决定并报认证工作委员会审定。向通过认证高校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认证结果备案。认证结果经认证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送国家认证工作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认证后监测。通过认证的高校需根据反馈意见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并定期反馈整改情况和发展状况,填报数据信息,接受常规监测。高校来华留学工作若出现重大问题、产生恶劣影响或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协会有权撤回“通过认证”的决定。

    第十八条延后认证。在实施认证过程中,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延后认证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认证结果

    第十九条认证结果分为通过认证、否决认证和延期通过认证三种。

    1.通过认证。根据认证指标体系,在满足所有特定指标(即“必须符合”项)要求的条件下,总分为60-70 分,认证周期为2 年;71-80 分,认证周期为4 年;81-90 分,认证周期为6 年;91 分以上认证周期为8 年。期限届满后,可重新申请参加下一轮认证。

    2.否决认证。总分未达到60 分或不能满足所有特定指标(即“必须符合”项)要求的,不能通过认证。否决认证,高校在一年内无权提出重新认证申请。

    3.延期通过认证。总分达到60 分以上且基本满足所有特定指标(即“必须符合”项)要求,但存在一时难以改正的问题,需要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可延期通过认证。认证小组将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做出通过认证或否决认证的建议,按程序审定。

    第二十条被认证高校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反馈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维护公正性管理委员会5提出复核要求。维护公正性管理委员会在调查审议后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协会可基于被认证高校情况开展相关研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认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协会在官网和大众媒体上公开发布通过认证高校名单,并提交给各国驻华使馆以及我驻各国使(领)馆教育处(组),作为来华留学生重点招生高校予以推荐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通过认证高校在认证周期内可使用认证证书等与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展示等活动,周期届满后应立即停止。

    第六章认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协会严格执行认证办法、对照认证标准、按照认证程序开展认证工作,确保科学、专业、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认证审查员和技术专家奉行“认真规范、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的准则,确保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坚持利益不相关原则和回避原则。

    第二十六条被认证高校须主动配合认证工作的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正常的认证活动。

    第七章认证费用

    第二十七条认证费用由申请参加认证高校承担。收费项目包括资格审查、培训/初访、自评指导、自评审议、现场考察、认证报告、认证决定、后续监测等环节,以及在组织和实施认证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人员和日常办公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另行制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协会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协会负责解释。本文件知识产权归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享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翻印、转载、使用。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2018 年10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