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处置我校国际学生和外教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国际学生和外教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保持校园稳定和安全的学习环境,根据相关法律和外事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国际学生和外教。
第三条 突发事件类型
(一)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导致的各种人身伤害和死亡。
(二)发生严重疾病,包括严重的非传染性和传染性疾病。
(三)涉及国际学生、外教的各种事件及纠纷,(群体类事件、案件类事件、事故类事件、灾情类事件)主要包括:
1.打架或群殴;
2.自杀、自虐、自残事件;
3.猝死;
4.精神、心理健康问题;
5.离校出走或失踪;
6.非法公共集会、游行事件,甚至上访;
7.重大失窃或其他恶性伤害事件;
8.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伤害事件;
9.宿舍突发火灾或遭受其它伤害;
10.突发性疾病、食物中毒和群体性流行疾病事件等。
(四)舆情突发事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对国际学生、外教的宣传和安全教育,增强忧患意识,采取有效的办法帮助国际学生和外教自救、互救,掌握常用的急救电话和求救电话。与国际学生和外教及时沟通了解情况,使事件能在萌芽状态得到解决。
(二)妥善处理原则。将保障国际学生、外教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防止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
(三)逐级报告原则。分管国际学生和外教的工作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当地公安部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省教育厅→上级主管部门。
(四)快速反应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现场,沉着冷静,果断决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把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五)谨慎宣传原则。面对社会媒体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接待、表态、评述,由领导小组统一口径。及时控制校园网络和其他宣传工具,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第五条 组织领导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领导和指挥。分管外事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宣传处、教务处、后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加强涉外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校内应急人员的培训,建立起与上级安全、公安、消防、卫生防疫、交通、民政等部门的联系机制,做好处置工作。
第六条 处置程序
(一)一般处置程序
1.启动预案
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定情况后,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启动本预案。
2.布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召开成员及相关人员会议,布置有关工作。针对事件特征,组成“***事件处理工作小组”,任命“工作小组”负责人,并指导其工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相关部门或学院负责人,要确定专人负责,时刻保持联络畅通。
3.现场处置
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工作小组”须立即赴事发地,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了解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财产损失基本情况,做好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保持各自通讯联系畅通。特别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校办、后勤等部门要协同工作,在救助设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安置场所等方面做好准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4.及时上报
“工作小组”在摸清情况即做出初步处置后,立即指派专人逐级报告,并随时通报进展情况,接受上级部门指导。
5.督察督办
应急过程中,“领导小组”须督促检查“工作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6.终止预案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工作小组”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7.后期处置
终止预案后,“工作小组”要及时召集会议总结工作,并责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过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修订本应急预案。
8.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工作小组”应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做到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及时、迅速、准确、全面。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信息由“工作小组”汇总处理,指定专人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应急办公室。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在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信息发布方案。
(二)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具体规范与程序
1.国际学生、外教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外教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知情人员除立即实施救治外,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获悉情况后,立即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伤员送至校医院或市区医院。
(3)“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和该国际学生、外教国籍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
(4)“领导小组”立即组织相关“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必要时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不明案件的侦查工作。
2.国际学生、外教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外教在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内擅自离校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获悉情况后,立即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工作小组”,进行调查了解;对去向不明的国际学生、外教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去向。
(3)在无法查明去向的情况下,“领导小组”应及时通报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操作。
3.涉及国际学生、外教打架或群殴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外教参与打架或群殴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2)校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获悉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设法稳定局势,防止事态恶化;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人员将伤员送至校医院或市区医院诊治。
(3)“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操作。
(4)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尽早向目击者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及时查清突发事件的原因和经过。
(5)学校视情况对违纪国际学生、外教给予相关处理。如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国际学生、外教警告的,我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国际学生、外教治安拘留或治安处罚的,我校将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教职处分;公安机关对违纪国际学生、外教给予刑事拘留的,我校将一律给予开除学籍、教职处分;开除后,我校将配合公安机关将其遣送回国。
4.国际学生、外教重大失窃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外教发生重大失窃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宿舍管理员和学校保卫处报案,保卫处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时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2)国际学生、外教宿舍管理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保护现场。
(3)学校保卫处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察。
(4)“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操作。
(5)学校保卫处和相关院、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察和事件的调查工作。
5.国际学生、外教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的处理
(1)国际学生、外教发生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得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医院和交警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救治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2)“领导小组”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操作。
6.国际学生、外教宿舍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外教宿舍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开展灭火,同时立即向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
(2)校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灭火;当火情严重,无法自行扑灭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疏散人员,转移物品,打开消防通道,隔离电源。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及时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4)学校保卫处和国际学生、外教宿舍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抢险灭火工作。事后要排查起火原因,消除隐患。
7.国际学生、外教急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外教发生突发性疾病或食物中毒后,相关部门应立即与校医院取得联系,迅速组织人员将患者送至校医院救治,并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立即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2)如国际学生、外教患重大或急需转院治疗的疾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立即组织车辆送至市区医院。
(3)如发现国际学生、外教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相关部门除立即与校医院取得联系外,应及早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将情况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立即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4)“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并由相关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医疗、防疫等机构做好现场消毒、取样分析等工作。
8.国际学生、外教发生卖淫、嫖娼、吸毒事件的处理
(1)国际学生、外教发生卖淫、嫖娼、吸毒事件后,应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应立即将情况上报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并根据有关指示进行操作。
(3)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4)学校视情况对违纪国际学生、外教给予相关处理。如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国际学生、外教警告的,我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国际学生、外教治安拘留、治安处罚或刑事拘留的,我校将一律给予开除学籍、教职处分。开除后,我校将配合公安机关将其遣送回国。
9.舆情突发事件的处理
(1)舆情监控信息员发现有关学校涉外的不良舆情信息后,要立即向校宣传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宣传处通过跟踪分析,把握舆论发展走向,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程度,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汇总上报的事件进行初步分析,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和向上级部门汇报。
(2)对网络反映的情况,需要调查的,要迅速开展调查,与网络抢时间,并周密谋划,妥善处置,严控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经查证属实,并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与事实不符或者出入较大的,及时予以澄清。对恶意造谣、干扰学校正常学习生活开展的,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3)经领导小组审定,需进行新闻发布的,须按照统一的口径,选择合适的时机发布。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不论是舆情初步形成,还是舆论已成热点,都主动澄清事实真相,争取网民理解支持。
(4)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在网上及时跟帖、发帖,运用网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引导网上热点,努力掌握网上舆论的话语权;学校档案要做好舆情突发事件的全程处置工作的文字材料、声音、影像的记录和保存保管。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2.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