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学生(本科)的教学管理工作,保障国际学生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武昌理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的特点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国际学生是指经教育部或湖北省教育厅批准,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外籍本科生,不包括还在接受预科教育(含汉语补习教育)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国际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请假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时限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证件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后予以暂缓注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在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注册规定在学校缴纳学费、保险费、住宿费,办理居留许可等注册手续。
第七条 未按注册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国际学生不予注册。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导批准,可以暂缓注册。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开学日期一周以上未注册的国际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学籍并报公安部门取消其居留许可,同时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第八条 未注册的国际学生不属于本校学生。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的国际学生视情节轻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将给予退学处理并通报国际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
第十条 国际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管理科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副处长审批;请假10天以上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审批。
国际学生请假条、医院证明及学院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国际学生本人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管理科保存备查。学生管理科应将学生请假情况及时通知学生所属学院。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管理科销假,如期满仍未能回校学习,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者以旷课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国际学生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执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必须修读中国文化等语言文化类8学分基础课程。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核心课程,修满120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方可毕业。
第五章 转专业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受理时间分别为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9月30日前以及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因伤(病)、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暂停学习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国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际学生最长休学年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国际学生应完成离校手续,注销居留许可,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的休学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离境。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休学期间的国际学生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的国际学生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休学期限未申请复学的国际学生一律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留级、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同时延长学习期限:
(一)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含旷考)的核心专业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的国际学生,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留级,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并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国际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休学年限编入相应年级。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课程不合格,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国际学生,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缴纳学费、办理居留许可、保险等手续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留级、延长学习期限的国际学生,应按照学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被终止奖学金资格且不能自费学习者。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缴费和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未申请复学或虽申请复学但未获审批通过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依照本办法退学,完成相应离校手续,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或结(肄)业证书。
第八章 重修、缓考、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课程测评资格审查制度。在课程测评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学生进行课程测评资格审查。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等),取消其课程期末测评资格,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不得补考,须重新修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重新修读,成绩以最高一次记载;不及格、缺考的学生按要求进行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学生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由学生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后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
第二十八条 核心理论课程(核心专业课、通适课、创新课)测评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须重修该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设补考,须重修该课程,特殊情况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学生考试违规或作弊的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和缺考课程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九章 汉语水平(H.S.K.)
第二十九条 凡中文授课的国际学生应有初等汉语水平,学习汉语类专业的国际学生应有中等汉语水平。
不能提供汉语水平(H.S.K.)初、中等证书的各专业国际学生第一学年为试读期,学年结束时应取得汉语水平(H.S.K.)初等及以上证书,其中学习汉语类专业应取得汉语水平(H.S.K.)中等及以上证书。
第一学年结束时仍不能提供汉语水平(H.S.K.)初、中等证书的国际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可以延长试读期1年,学籍编入低一年级,或作为进修生结业离校。
第三十条 国外教育机构推荐的国际学生按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章 插班
第三十一条 申请插班进入专业学习的国际学生,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大学所修课程成绩单(学分)、H.S.K.证书等材料,经所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申请插入申请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国外教育机构推荐的国际学生按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一章 英文授课项目
第三十三条 英文授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由学校自行设置,课程授课语言为英语,单独编班教学的国际学生项目。
第三十四条 英文授课项目培养方案由学院参照同类专业培养方案另行制定,其专业、课程设置、学制与学分要求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规定,英文授课项目培养方案应报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英文授课项目应开设汉语和中国文化类课程。
第三十六条 英文授课的国际学生毕业论文可用英文撰写与答辩。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毕业审核规定学分的国际学生,应在毕业学年的3月底之前提出提前毕业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审批,并按学制年限缴纳全部学费后,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总学分达到120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教务处复核,准予毕业。若未修满120学分,可继续修读或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修满学分的学生,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名单,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审,教务处复核,报校长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国家学位中心规定的版式统一制作中文正本和英文副本的国际学生学位证书,同时组织学位授予颁发仪式。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学位证书上网注册工作。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已毕业国际学生的学历证明和历年成绩单(中英文)由教务处出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盖学校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武昌理工学院 2017年7月13日